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符合數罪併罰之2罪,均在刑法95年7月1日施行後所犯,因所定應其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反面解釋,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說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95年8月28日│95年9月7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5年毒偵字6074號│95年毒偵字630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5年訴字3716號│95年訴字3716號││審│││││├──┼───────────┼───────────┤││判決│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5年訴字3716號│95年訴字3716號│││││││├──┼───────────┼───────────┤││確定│95年3月12日│96年3月12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伍月││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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