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淵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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