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羅章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被竊,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彭怡蓁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兆豐交通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5年10月15日│450,000元│PP0000000││ 彭仁祥 │北中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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