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莊來福
莊 張玉英 許家銘 許家竹 許碧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被告 簡揚修 (原名 簡志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