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05號聲請人華韡綠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人武 相對人 徐秀慧 (即 曾明潤 之繼承人)相對人 曾郁純 (即曾明潤之繼承人)相對人 曾文皓 (即曾明潤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五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
9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4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00萬元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51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相對人就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2號裁定廢棄駁回原裁定,嗣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
595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08號裁定駁回確定。執行法院業已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並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歷審裁定、提存書、執行法院塗銷查封登記函文、執行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命令函文、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歷審裁定、提存書、執行法院塗銷查封登記函文、執行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命令函文、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84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434號實施假扣押執行,執行法院業已撤銷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原假扣押裁定業經抗告審廢棄駁回確定,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經催告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