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皓選任辯護人卓品介律師
楊政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訴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偉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民國壹佰零陸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刑案現場照片、毒品鑑定書、旅客入出境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扣案可佐,堪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因本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參以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至9月間,出入境之紀錄頻繁,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共犯「 小黑 」尚未到案,有串證之可能性,再權衡被告本件所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法益侵害情節重大,故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款規定,自106年1月25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佐以起訴書所列之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罪嫌仍重大。且經本院於106年4月19日判決被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6月,慮及趨避刑責之人性,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被告所參與者為跨國毒品運輸犯罪,較諸一般無此經歷之人,其潛逃國外之管道及可能性更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又本件是否確定,尚且未知,為免將來被告、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另考量被告於審理中坦承被訴全部犯罪事實,且被告及檢察官並未聲請傳喚共犯「小黑」到庭作證,亦無證據認被告與「小黑」有串證之可能,故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性已不存在,爰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陳郁融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