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58號聲請人 佘日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董事長,該中心根據主管機關意見,變更捐助章程第16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該中心第9屆第3次董監聯席會議紀錄、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變更後之捐助章程、原捐助章程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前於民國104年9月15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備,經經濟部於104年10月1日以經商字第10400092520號函復核准變更捐助章程,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第│本中心解散時,經依法清算後│本中心解散時,經依法清算後││十│之賸餘財產,應悉數解繳國庫│之剩餘財產,悉數撥交所在地││六│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自治團體接管。││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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