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甲○○曾受下列罪刑宣告及刑之執行情形:㈠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緝字
第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又分別犯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揭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送監執行。
㈡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以九十二年訴字
第二九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其中詐欺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確定。又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前揭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一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送監執行。
㈢前揭㈠、㈡所示罪刑,經接續執行(共二年),刑期自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算。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0二七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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