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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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貳拾壹片及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茲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據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846號處分緩起訴1年,並已於97年3月12日期滿,而扣案之盜版光碟共計21片、電腦主機1台(96保283號),為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爰聲請將前揭扣案之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