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文字,顯係「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原聲請書附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七六六號緩起訴處分書及本院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報表即明。茲更正為「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