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陳俞蓁
林麗珠 郭佩絨 郭芳瑜 被告宏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吳翊瑜 (原名 吳惠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