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訴人 彭秋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4,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