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方林美 訴訟代理人 方聯文 被告 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35,186元(448.12×13,100×1/2=2,935,18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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