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甲○○○聲請對於債務人良億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係請求相對人二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或共同清償責任?(因請求標的欄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陳述不一致)。
㈡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記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