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6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62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有配偶而與人通姦,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應增列「告訴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訴、被告甲○○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其所為破壞家庭秩序和諧,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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