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美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 律師
洪鈴喻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金訴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9年12月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白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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