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9號聲請人 蔡美燕 即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構成宇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稱為新臺幣(下同)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