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金字第3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被告 楊蔚章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一百二十二 江文婷 求償金額「2,980」之記載,應更正為「29,8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華奕超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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