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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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被告新加坡商SpeedmarkAirTransportationPte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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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Singapore918105法定代理人PaulTeo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被告華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41,270元(以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1年9月4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89計算原告請求之美金443,000元,即29.89x443,000=13,241,270),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8,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