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 吳文詞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被告 吳藍台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被告勤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岑德強 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林浩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3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將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6,417,933元擴張為新臺幣6,684,201元,就原告其後擴張之266,268元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