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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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93號原告 張嫣 被告PHAMQUOCDAT(中文名: 范國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PHAMQUOCDAT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731號案件審理後,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該案起訴事實應為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2284號)起訴效力所及,檢察官向本院重複起訴,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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