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74號上訴人 熊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純妮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