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55號原告 王秀英 被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王秀英對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32號,被告林聖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張瑾雯
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