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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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智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智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姿函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24、8640、15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姿函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吳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