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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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75號原告 王舜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琮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麗緞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575 號裁定(113.07.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訴 字第 5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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