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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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銘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如附表所示之貳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罪」。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貳罪」之記載,顯係「如附表所示之罪」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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