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之罪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年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8日│98年8月13日│98年9月1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6524號│98年度毒偵字第1484號│98年度偵字第454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207號│98年度訴字第935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日期│98年9月17日│98年11月26日│98年11月1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1207號│98年度訴字第935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日期│98年10月15日│98年12月17日│98年12月10日│├───┴───┼─────────────┼─────────────┼─────────────┤│備註│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3700號│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97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5日│98年9月15日│98年9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4546號│98年度偵字第4546號│98年度偵字第4546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日期│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98年11月1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日期│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98年12月10日│├───┴───┼─────────────┼─────────────┼─────────────┤│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7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7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7號│└───────┴─────────────┴─────────────┴─────────────┘┌───────┬─────────────┬─────────────┬─────────────┐│編號│7│8││├───────┼─────────────┼─────────────┼─────────────┤│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9月15日│98年9月13日│(以下空白)│├───┬───┼─────────────┼─────────────┼─────────────┤│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4546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04、1331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98年度訴字第920號│││├───┼─────────────┼─────────────┼─────────────┤││日期│98年11月16日│99年1月7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8年度易字第531號│98年度訴字第920號│││├───┼─────────────┼─────────────┼─────────────┤││日期│98年12月10日│99年1月25日││├───┴───┼─────────────┼─────────────┼─────────────┤│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7號│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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