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政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政道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均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