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郭林春娥
張榮顯 陳品慈 關係人 陳匯民 關係人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滙朝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陳匯民及 陳匯朝 前於民國102年7月29日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損害賠償、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關係人陳匯民、陳匯朝、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 陳美慧 共同於102年7月28日簽發,票載金額分別為705萬元、600萬元,到期日皆為104年10月31日,付款地皆為臺北市○○區○○路○○○號5樓,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合計兩紙,詎經聲請人於104年10月31日為付款之提示,僅獲支付部分票款,尚分別有4,703,400元、4,006,600元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另關係人陳匯民已於104年6月26日將附表1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林春娥及張榮顯,而關係人陳匯朝已於104年3月30日將附表2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品慈,今依民法第867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正本兩份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票載金額705萬元、600萬元本票影本各一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5年3月23日金院春非仁105司拍字第3號函,通知相對人郭林春娥、張榮顯及陳品慈、關係人陳匯民、陳匯朝及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於函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5年3月30日送達相對人郭林春娥;於105年3月28日送達相對人張榮顯;於105年3月29日寄存送達相對人陳品慈;於105年3月25日送達關係人陳匯民、陳匯朝及元順興營造有限公司,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四、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偉民附表一:
┌──────────────────────────────────────────────┐│所有權人:郭林春娥、張榮顯│├─┬────────────────────────┬─┬───────┬─────────┤│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畝│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金城鎮││古坵│952│旱││108│郭林春娥:2分之1│││││││││││張榮顯:2分之1│└─┴───┴────┴────┴─────┴────┴─┴──┴────┴─────────┘附表二:
┌──────────────────────────────────────────────┐│所有權人:陳品慈│├─┬────────────────────────┬─┬───────┬─────────┤│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畝│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金城鎮││古坵│1008│旱││31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