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七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四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二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三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高雄市○○區○○○路○○○號,因急性心肌梗塞及急性梗塞性腦中風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劉惠娟法官伍逸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