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黃喜祥 複代理人 簡志弘
王明仁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