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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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九四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當場查扣白色結晶粉末一包(含袋重○.四公克),而被告亦坦承該包物品即係其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有偵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東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煙毒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附於偵查卷內可參,足徵上開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一包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係屬前述之毒品、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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