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仁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80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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