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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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陳震昌
陳彰武 陳介武 陳全武 陳永祐 陳永仁 陳永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 律師被告 林進成
林榮受蔡美珠 呂柱 呂益 許明國 許鐘展 許可珊 丁雪麗 宋清傳 吳文生 尤趙美 陳許時 蘇月香 蔡宗仁 蔡榮成 王森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九項請求被告拆除房屋並返還占用土地,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另訴之聲明第十項請求被告給付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3,2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面積(65.8+18.3+23.2+70+30+18.7+33.4+36+33.8)㎡=6,91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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