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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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鑫捷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律師被告 李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起訴狀附表一所示權利範圍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指定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47,450元(即原告陳報買受系爭土地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