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振源
張詩榆賴芝螢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振源、張詩榆、賴芝螢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楊凱婷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