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86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士簡字第13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95年2月15日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94年度士簡字第1339號刑事卷第39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