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58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違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王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