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 廖秀絨 代理人 林嘉賢 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屏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692元,此項裁定已於97年4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均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