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457號
原 告 劉偉頌
被 告 陳鈺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高
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語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457號
原 告 劉偉頌
被 告 陳鈺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高
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