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繼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繼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劉繼堯因犯詐欺等如附表所示各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不含併科罰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高文崇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繼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判5││││(另併科罰金新台幣│次)││││2萬元)│││├────────┼─────────┼──────────┼─────────┤│犯罪日期│103.03.24│102.09.16~102.09.25││├────────┼─────────┼──────────┼─────────┤│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9078號│字第21965號││├─┬──────┼─────────┼──────────┼─────────┤│最│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實││652號│1079號│││審├──────┼─────────┼──────────┼─────────┤││判決日期│103.07.17│105.08.02││├─┼──────┼─────────┼──────────┼─────────┤│確│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04年度上易字第│││決││652號│10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3.07.17│105.08.02││├─┴──────┼─────────┼──────────┼─────────┤│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執字第15285號│字第14673號│││││(定應執行刑1年4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