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擇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2,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1,4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