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蔡素珠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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