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蔡素珠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告 劉淑惠
被告 蔡素珠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被告 謝正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