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告張○瑀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居台中市○區○○路00號5樓(送達代收址)
居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0樓之0
居台中市○區○○路00號5樓(送達代收址)
被告 朱宸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93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