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6號

原告張○瑀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張瑞明

居台中市○區○○路00號5樓(送達代收址)

陳郁涵

居彰化縣○○市○○○道0段000號0樓之0

居台中市○區○○路00號5樓(送達代收址)

被告 朱宸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14年度交簡字第93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

法官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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