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575號聲請人 范葛文 即荷蘭商帝迪奧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荷蘭商帝迪奧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范葛文為荷蘭商帝迪奧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荷蘭商帝迪奧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332條及第38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蘭商帝迪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選任范葛文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范葛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