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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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薛閔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閔達犯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合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並其犯罪性格,及其他一切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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