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4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逸銘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陳逸銘於該次審理期日因病不能到庭,其事後已提出診斷證明書到院,本院認尚有傳喚其到庭調查之必要,爰就被告陳逸銘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