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16號
原   告  戴卿妃
被   告 智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輝
原告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20
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應補繳22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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