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素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怡如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萬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