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曾耀輝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 原告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 蘇孟迪
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蘇孟迪於民國107年6月8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紙可憑(見本院交易卷第200頁),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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